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特征、模式与程序

被引:55
作者
朱全宝
机构
[1] 宁波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 举证责任; 程序;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5.04.014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不同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显著特征:被告的"行政"专属、诉讼选择优位、行政程序前置、举证责任倒置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不排除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公益诉权,但应建立检察机关审查前置程序,以督促行政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此既有利于快速有效地维护公益,亦能避免滥诉和讼累。从主体地位看,检察机关宜以行政公诉人角色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它较好地契合了我国的宪法框架、立法体制和司法实践。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体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查、调查取证、诉前建议、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一系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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