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已经屡见不鲜,但是更多是以传统的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为主。但是从徐翔案的侦破来看,出现了新类型的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此类犯罪与传统交易型证券犯罪相比较主要有一些新的特点。首先,此类犯罪的隐蔽性更强,不易被发觉。其次,出现了操纵者与公司大股东合谋套利、各取所需的情况。再次,利用自己优势信息,然后对市场释放各种利好或者利空的信息,从而干扰投资者的正常投资分析决策,达到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但是打击此类犯罪最大的难点在于,难以区分投放信息者的"概念炒作"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还是操纵行为,以及如何加强对信息优势者的可疑过限行为的监管都是值得让人去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