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收益的法律实现路径

被引:15
作者
梁清华
王洲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入股; 保底收益; 优先股; 保底协议;
D O I
10.16304/j.cnki.11-3952/f.2020.06.015
中图分类号
F321.1 [土地问题];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5 ;
摘要
土地经营权入股须秉持"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分红政策,其中的保底收益是实现土地经营权社会保障功能的必然选择。保底收益属于政策用语而非法律概念,有必要为其寻求法律层面的实现路径。从保障农民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可在农地股公司中实行优先股制度,具体为直接优先股中的非累积优先股和参与优先股。但仅凭优先股还不足以保证农民股东的保底收益,尚需以非农民股东的保底协议作为非累积优先股的担保和补充,这样才能使农民股东的保底收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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