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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激励
被引:48
作者:
焦海涛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自我审查;
内部激励;
外部激励;
例外规定;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9.10.007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并侧重事前审查的方式,将各类主体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以公平竞争为标准纳入审查范围。审查对象的广泛性和审查标准的专业性对公平竞争审查主体提出了较高要求。我国现行的自我审查模式,实践中可能面临动机悖论与能力悖论两大障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也可能遭受其他政策部门的抵制。为此,需要在已有的监督机制之外,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一方面,通过动机激励与能力激励,让政策制定机关既有足够动力去自我纠错,也有足够能力去自我审查;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定位,处理好竞争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的关系,防止过分扩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或抬高其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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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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