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不动产转让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191条释论

被引:14
作者
冉克平
机构
[1]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抵押财产; 追及效力; 物上代位; 涤除权; 代为清偿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物权法》第191条未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而是通过设置价金的物上代位与代为清偿制度予以代替。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与买受人订立的转让抵押财产的合同有效,但是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代为清偿并非行使涤除权,而是债法上的代为清偿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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