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探究——兼谈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理解

被引:4
作者
马骏
机构
[1]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中立帮助行为;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允许的危险; 客观归责;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D O I
10.19510/j.cnki.43-1431/d.2018.04.003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中立帮助行为是指外表中性无害但客观上又对他人犯罪的实施起着一定促进作用的行为,其可罚性的判断可以通过允许的危险和客观归责理论来加以实现。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范围的界定,一方面要遵循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判断的一般原理,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其自身的特殊性。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构成要件并不包括提供中立的网络帮助行为。只有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非中立的网络帮助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能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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