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及农村集体成员认定的基础性地位,决定了不能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来代替农村集体成员。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应当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具体需要坚守三个基本遵循:第一,确保原有入社人员及其衍生人口的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是底线;第二,由农村集体成员决定其他类型人员是否获得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第三,按照上述标准具备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人,不能以他们已经进城享受城市社会保障为由,而随意否定其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法院、学界及改革实践界中形成的关于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的观点,整体符合三个基本遵循。但当前在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就开展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的认定及对获取编制人员的农村集体成员身份不予认定的改革实践是有违公平正义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