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属性——以《食品安全法》为视角

被引:6
作者
陶丽琴
机构
[1] 浙江大学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召回; 法律属性; 法律责任; 侵权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食品安全法》迅速提升了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确立了召回义务及其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则。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一定的公共政策因素,其调整的基础关系是私的交易消费关系,召回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属于行政法抑或经济法制度,但召回的基础性法律规则仍属于民法规范范畴。召回是一种法定义务而非责任,责令召回是一种对违法状态的"等价性"修复,而非行政处罚。召回制度确立了民法上的法定作为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将引起民事赔偿责任。侵权立法有必要构建召回侵权的一般性规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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