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

被引:4
作者
任丹丽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信用; 信用权; 信用体系;
D O I
10.13660/j.cnki.42-1112/c.00918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基于民法的功能和信用的价值,民法无疑要对信用进行调整,民法调整信用应该从规范市场经济的整体和全局出发,从三个层次对信用进行调整:一是确立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建立以私权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三是通过构建信用权鼓励受信人支配、利用、维护自己的信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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