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两类国家,实行差别互惠:再论ICSID体制赋予中国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全面拆除

被引:18
作者
陈安
机构
[1]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4 [国际投资法]; D922.295 [涉外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当代各类"双边投资协定"(BITs)的具体条款不一。其中有一类条款要求东道国全面拆除四大"安全阀",即全盘放弃"逐案审批同意"权、"当地救济优先"权、"东道国法律适用"权以及"重大安全例外"权。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如果无条件、无差别地全盘接受这些要求,势必背离当代国际公约对东道国的授权规定,漠视联合国权威机构的反复告诫,不符合中国当前的现实国情,无视晚近发展中国家BITs缔约实践的沉痛教训,无视两类东道国的最新立法转轨。因此,中国今后在有关BITs的缔约、修约谈判中,切宜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善于掌握四大"安全阀",趋利避害,区分南、北两类国家,实行差别互惠,明文排除最惠国条款对争端程序的普遍适用,从而切实维护中国的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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