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之改革

被引:13
作者
杨小敏 [1 ,2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食品安全风险; 风险评估模式; 《食品安全法》; 制度框架;
D O I
10.16235/j.cnki.33-1005/c.2012.02.025
中图分类号
F203 [生产行业管理];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以客观意义上的食品安全风险作为理论预设,以专家知识作为评估依据,然而,食品安全风险具有社会建构的属性,专家知识存在着不确定性并面对公众知识的竞争,因而,依据该评估模式所得出的评估结论在科学性和正当性方面都面临着困境。改革现行评估模式应当以综合食品安全风险的双重属性之优势作为逻辑起点,并遵循分析性、协商性和整合性原则。新评估模式的特点在于:在组织形式上,实现从专家委员会到评估协调委员会之转变;在结构方面,实现从四个结构到六个结构之转变;在评估范围方面,实现从物质性维度到多元维度之转变;在评估方法方面,实现从定量方法到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之转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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