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四论

被引:27
作者
张保红
机构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民法总则; 特别法人; 合作社;
D O I
10.16392/j.cnki.14-1057/c.2020.03.015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民法总则》颁布应当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立法的开始。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以地方立法为主导,遗留了过去人民公社、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存在层级低、水平低的问题,不能满足实践需要。所以应当将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名称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社存在根本不同,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经济组织类型,其组织形式为股份制,并兼采一些合作制元素。在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继续坚持双层经营体制,同时树立增量思维,积极拓展直接经营渠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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