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权属性与各种担保方式的重新界定

被引:14
作者
胡吕银
机构
[1] 扬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担保; 担保权; 形成权; 优先受偿权; 财产权上的负担;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的主流担保理论继受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不具有合理性。担保究其实质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财产权上承受的负担。担保权不是以客体为区分标准的债权或物权,而是以作用形式或功能为区分标准的形成权。担保权与债权有着天然联系,将其置于债法之中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据此,大陆法系肯认的各种担保方式必须予以重新界定,所谓的新型担保是融入了担保功能的新型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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