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体制的人格基础

被引:3
作者
陆自荣
杨凤娥
机构
[1]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湖南湘潭,湖南湘潭
关键词
人格; 个体本位; 社群本位; 交互主体;
D O I
10.16797/j.cnki.11-5224/c.2005.01.011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个体本位人格的法律具有两个特征权利本位(私法)和形式主义,它们使法律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个体本位人格的道德表现为信念道德和责任道德,而二者进一步演变为宗教和法律,导致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被“悬置”。社群本位人格的道德具有两个特征义务本位和实质主义,它们使道德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社群本位人格的权利和主体意识不明确,使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交互主体人格在自我和他人、理性和情感、权利和义务、形式和实质上既是二分的又是统一的。因此,交互主体将使“法治”和“德治”在更高层次上达到有机结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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