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就业权在立法归类中的合理差别

被引:8
作者
徐钢
机构
[1] 同济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平等就业权; 立法归类; 合理差别;
D O I
10.16235/j.cnki.33-1005/c.2009.02.027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在立法上,平等就业权允许立法者对公民进行合理的差别对待,但对合理性的认定则是一个充满价值判断的问题。对此,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是较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在最低限度的理解上,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相同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这一公式不仅能清楚地区分不同类型的就业歧视,而且给立法者进行差别对待加载了"有充分理由"的论证任务。其中,"合理的理由"可以从我国现有的宪法规范以及特定职业的性质两个方面寻求,而对"理由充分性"的论证则可以在明确立法归类的基本构成要素的基础上,转化为归类与立法目的之间关联性的判断。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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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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