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数据构成必要设施的反垄断法分析

被引:65
作者
孙晋 [1 ,2 ]
钟原 [1 ,2 ]
机构
[1] 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
[2]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 必要设施; 反垄断法基础; 适用情形; 界定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数据能否构成必要设施开始逐渐引起反垄断实务和理论的关注。在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一方面可以成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却也有可能被部分经营者通过拒绝使用的方式为相关市场设置进入障碍,将数据界定为必要设施正是为了使这些数据得以开放,从而打破市场壁垒。同时,企业之间有直接竞争和间接竞争之分,间接竞争从本质上是利用数据实现垄断力量的传递,而规制此类杠杆作用正是必要设施的理论基础之一,因此数据构成必要设施主要在间接竞争的情形中适用。由于数据具有价值上的不确定性,将数据界定为必要设施要遵循严格限定的基本思路,并应同时符合对于竞争不可或缺、获取具有不可复制性、拒绝使用无正当理由、开放具有可行性等四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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