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贿而渎职的罪数认定

被引:9
作者
任彦君
机构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渎职; 受贿; 徇私; 法条竞合;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0.06.01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对于渎职行为与受贿行为并发时的罪数如何认定和处罚,一直是存在争议的问题。这实际上不仅仅是处罚原则的选择问题,更是一个罪数形态的判断问题。渎职罪的罪状中,有的包含"徇私",有的把"徇私"作为加重处罚条件,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渎职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来分析其罪数形态和处罚原则。在"徇私"作为渎职罪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或者加重处罚条件时,行为人因收受贿赂而渎职犯罪的,是法条竞合,采"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在因受贿而渎职犯罪,而渎职罪犯罪构成中没有"徇私"要件时,构成实质的数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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