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约定违约金调整的正当性与限度

被引:11
作者
孟勤国 [1 ,2 ]
申蕾 [1 ]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广西民商事法律研究基地
关键词
约定; 违约金; 调整标准; 合同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约定违约金调整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利益,是目前合同纠纷审判中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之一。目前我国约定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解释规则存在着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调整标准过于宽松,调整力度过大,损害合同自由,妨碍法官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等。调整约定违约金应以利益平衡和诚信守约为导向,以合同法语境下的公平为基石,确立一般情况下不予以调整、调整应有充分理由的原则。为此,应该将可得利益纳入损失的范围,放弃现行的30%的违约金调整标准,违约金调整须与合同履行程度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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