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检讨与完善——评《物权法》第1811、89条

被引:7
作者
韩艳
机构
[1]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
关键词
浮动抵押; 抵押主体; 抵押权人之权利;
D O I
10.14134/j.cnki.cn33-1337/c.2008.02.012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物权法》创设了许多新制度,动产浮动抵押就是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但《物权法》第181、189条对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却需要检讨,主要在于:未限制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局限了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未明确规定浮动抵押的运行及其实现。为此,有必要对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抵押人加以限制、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予以扩大、在法律上赋予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以及明确优先权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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