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试用买卖的预约属性

被引:4
作者
隋彭生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预约; 本约; 试用买卖; 随意条件; 承认形成权; 用益债权; 简易交付;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0.04.007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试用买卖并非处于"成立尚未生效"的状态。试用买卖是附随意条件的预约,是附买受人承认形成权的单务预约。这种预约,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它设立了缔约义务,存在着区别于本约(买卖)的独立给付,在试用期内,买受人享有无偿用益债权。由于买受人行使承认形成权,试用买卖从预约转化为本约(买卖),两个法律关系前后衔接。在试用买卖,可发生现实交付,在买受人已经占有标的物的场合,于转化为本约的同时实现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的本权从债权转化为自物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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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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