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中的三种立法设计思路

被引:12
作者
徐祥民 [1 ,2 ]
刘旭 [1 ]
王信云 [3 ]
机构
[1] 中国海洋大学
[2] 山东省新成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
[3] 青岛创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关键词
不法行为惩罚主义; 总行为控制主义; 环境质量目标主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环境法中存在三种不同的直接规制目标,即行为人不违反、不逾规定总量和实现质量目标。它们出自三种不同的立法设计思路,即不法行为惩罚主义、总行为控制主义和环境质量目标主义。我国环境法普遍遵循的是"设定行为规范——惩罚违反者"这种立法设计思路,一些环境法文件中的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取用总量控制制度、基本环境能力保持制度、保护区制度、保护名录制度、防治规划制度则是总行为控制主义的产物,而《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等法律中还存在贯彻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的立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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