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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合规在行政和解中的适用问题
被引:22
作者:
陈瑞华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行政和解;
合规激励;
行政执法承诺;
合规整改;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279.2 [中国];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1202 ;
120202 ;
030103 ;
摘要:
作为一种带有协商性、合作性和妥协性的行政执法方式,行政和解制度在我国经过数年试验之后,已经在反垄断执法和证券监管领域得到初步确立,这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资源的配置、保障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恢复市场秩序,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现行的行政和解制度没有明确引入企业合规机制,除了责令企业缴纳承诺金、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以外,没有提出改变企业治理结构、改造企业文化的要求,使得行政和解制度在发现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受到削弱。未来,可以吸收欧美国家行政和解制度的理念,评估我国证券领域行政和解试验的效果,借鉴检察机关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成功经验,在行政执法承诺中引入合规机制,将合规承诺作为达成承诺许可协议的重要条件,将合规整改的效果作为终止行政调查的前提条件。这将是一项值得探索的重大法律改革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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