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作为负担行为的双重效果

被引:31
作者
杨代雄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抵押合同;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负担行为; 公证债权文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未经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不能依法律行为转换理论转换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合同作为负担行为已经发生效力。该合同具备双重效果。一方面,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借此设立抵押权。另一方面,主债务届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清偿主债务。此项请求权并非担保物权,仅为相对性担保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包含此项请求权的抵押合同可被作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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