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意保留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论真意保留不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

被引:20
作者
纪海龙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关键词
意思表示解释; 真意保留; 虚伪表示; 胁迫;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8.03.047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真意保留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很小。在法制史上真意保留规则的法典化,乃是因为19世纪意思表示理论中意思主义占支配地位。由于意思主义无法与真意保留原则上不影响意思表示效力这个规则协调,《德国民法典》起草者不得不在法典中将真意保留规则作为意思主义的例外进行规定。在当今社会倾向于表示主义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框架下,真意保留在教义学中并非是一个独立的制度,而应是意思表示解释制度的具体应用。真意保留的法律效果,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即可得出。民法典中无须规定真意保留,在教义学、教科书以及教学体系中应将真意保留置入意思表示解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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