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之规定

被引:14
作者
程啸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权; 善意取得; 冒名处分; 合理价格;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17.01.006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应予考虑的主要情形与判断标准包括:1.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当然,在对特定财物进行连续处分的情形下,即便第一次的处分行为是冒名处分,也并不会否定此后连续发生的其他处分行为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除非此后连续登记的两个处分行为都是冒名处分行为。2.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判断标准不应脱离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应将受让人应知而因重大过失未知作为排除善意的情形。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且真实的不动产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该错误时,受让人不构成善意。3.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无须以支付合理价格或合理对价为要件,更不以抵押权人是否实际履行主合同的义务为判断标准。4.无论登记机构还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在进行更正登记或审理行政诉讼时,都必须考虑涉案不动产是否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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