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接受和给付主体分析——基于110份接受主体和445份给付主体的问卷调查

被引:27
作者
牛海鹏 [1 ]
许传阳 [1 ]
李明秋 [1 ]
张安录 [2 ]
机构
[1] 河南理工大学测绘与国土信息工程学院
[2] 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
关键词
耕地保护; 经济补偿; 接受主体; 给付主体; 外业调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23.211 [];
学科分类号
0903 ;
摘要
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接受主体与给付主体确定是耕地保护经济补偿体系和补偿机制构建的关键。文章首先基于公共物品和外部性理论对耕地保护外部性的概念、类型及其所引发的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界定和分析。其次,在对耕地保护主体类型划分及其行为分析的基础上,从耕地保护外部性供体的属性和特征出发,论述了耕地保护的区内和区际经济补偿接受主体;同时,在对耕地保护外部性受体的概念、作用模式及其外业调查的基础上,界定和分析了耕地保护的区内和区际经济补偿给付主体。研究表明,耕地保护区内经济补偿给付主体应为区内和区外所有获取耕地利用和保护生态社会效益的自然人(外部性受体),其中区外经济主体所获取的生态社会效益(耕地保护区际外部性)应在区际经济补偿实现的基础上,再通过区内经济补偿纳入到耕地利用经营主体(农户)的收益之中。经济补偿接受主体与给付主体的界定,从理论上解决了耕地保护区内和区际经济补偿受益方与受损方模糊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明确耕地保护的管理主体、社会监督主体的责任和行为约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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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13 / 520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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