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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公共利益考量
被引:19
作者
:
石必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石必胜
机构
: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电子知识产权
|
2015年
/ 03期
关键词
:
公共利益;
网络竞争;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摘要
: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不可避免地会考虑中国社会中的多数人、网络用户和互联网经营者的利益。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认定时,只有合法的公共利益、长期的公共利益才应当给予保护。当不同层次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可以通过网络用户的长期利益是否得到保护来判断诉争行为是否正当。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时考虑公共利益必须要符合法律适用方法和法律适用技术的要求。虽然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中的公共利益不是认定"不正当"的积极要件,而是否定"不正当"的消极要件之一,但是,将长期公共利益的保护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根本原因,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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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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