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之内物权——兼论民法物权的局限性与企业法创新

被引:7
作者
陈乃新
卢克建
彭飞荣
机构
[1] 湘潭大学法学院
[2] 南华大学
[3] 湘潭大学
关键词
经济法律; 人; 劳动力; 所有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马克思剩余价值论指出 :“活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而人是产生活劳动的劳动力的天然所有者 ,因而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 (人对其劳动力的所有权 ) ,既具有坚实的经济理论基础 ,又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理论上、法律上的可行性 ,而且在法律上确认经济法之内物权 ,使投劳者得以之对抗投资者纯粹以资本所有权无偿取得剩余价值 (并不衙认投资者之内物权。重构投资者与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关系。这对于突破我国企业立法中民法物权理论局限性所带来的立法上的局限性 ,创新企业立法 ,从而解决我国企业产权不清、国有资产流失和企业活力不足的问题 ,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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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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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达纲领批判.[M].[德]马克思[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人民出版社.1997,
[2]  
反杜林论.[M].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