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客观归责与过失不法

被引:27
作者
吕英杰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过失不法; 传统过失论; 客观归责; 结果回避可能性; 规范保护目的;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2.05.008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传统过失论有可取之处也有明显缺陷,有待扬弃。客观归责理论站在新过失论的立场上,在实质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方向上改造、发展了传统过失犯理论。但客观归责理论对过失不法的改造是有限的,传统过失论中的诸概念不应一概抛弃。对于客观归责理论框架下的过失不法,在制造危险的判断上,应站在事前的立场,参考行政规则、交往规范等因素,以"一般人+特别人"的能力为标准进行考察;在危险实现的判断上,应站在事后的立场,考察结果回避可能性、规范保护目的以及介入其他因素时对于归责的影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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