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金会事件”看我国基金会法律监管机制重构

被引:9
作者
冯辉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基金会; 法律监管; 机制重构;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1.06.008
中图分类号
D922.182.1 [民政事业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基金会的法律监管,关键是要确保一个兼具道德色彩和组织色彩的非营利法人协调好自身的不同角色,确保角色分工和实践交叉不会导致败德或违法。因此基金会的法律监管应以"嵌入式监管"为理念,构建多中心的监管主体结构,着力于信息披露机制、税收调整机制、信用评价机制和问责机制等基本制度的建设,并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设置。
引用
收藏
页码:81 / 87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6 条
[2]   美国基金会的历史、发展及其社会影响评析 [J].
高飞 ;
路遥 .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10, (01) :26-29
[3]   非对称性依赖:中国基金会与政府关系研究 [J].
徐宇珊 .
公共管理学报, 2008, (01) :33-40+121
[4]   基金会立法的缺陷与矫正 [J].
邓海峰 .
学会, 2005, (09) :32-34
[5]   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以元杂剧为材料 [J].
苏力 .
法商研究, 2005, (02) :73-86
[6]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 上海人民出版社 , (美)R.H.科斯(Coase,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