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证据性质及其法治意义

被引:1
作者
裴兆斌 [1 ]
张弘 [2 ]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2] 辽宁大学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 证据性质; 法治意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狭义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现行法律体制,所有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是广义的审查依据,然而法律法规是绝对依据,规章是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只是参考,法院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形式审查,对其他规范性文件兼有形式和实质审查。即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有限性审查。从观念上说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应该是证据,而将规范性文件尤其是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界定为证据,法院就可以顺理成章的对其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而且手段隐蔽。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证据性质确立有充足的理由,但属于附带性审查,这种观点比较前卫与大胆,无疑也是对现有制度的一种突破,有一定的法治意义。
引用
收藏
页码:110 / 118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19 条
[3]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 [J].
龙宗智 .
法学研究, 2005, (05) :86-95
[4]   行政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研究 [J].
崔小峰 .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 2005, (04) :117-120
[5]  
违宪审查还在远处.[J].文晔;张意轩.新闻周刊.2004, 23
[6]   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监控制度研究 [J].
王保成 .
现代法学, 2003, (05) :78-81
[7]   论证据的种类 [J].
裴苍龄 .
法学研究, 2003, (05) :45-50
[8]   行政不作为概念论略 [J].
张忠 .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 (04) :91-94
[9]   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性及相关问题思考 [J].
石岚 .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1, (05) :50-53
[10]  
行政法学.[M].马怀德等撰稿;张树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