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正当性基础的局限与出路

被引:14
作者
王文祥 [1 ]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知情同意; 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
D O I
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8.s1.029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数据时代下,知情同意的有效性大幅削弱,且不符合经济考量,忽视了公共利益,难以实现个人利益保护与促进信息利用的平衡。但基于知情同意在传统社会交往领域的重要作用和对个人自治的充分尊重,个人信息处理正当性基础规则的完善应在保留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进行类型化,明确知情同意适用的范围和形式,以提高知情同意的有效性。同时,充分衡量信息主体、信息控制者和国家三方利益,确立多元的合法性基础。
引用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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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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