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征收法制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以公共利益与损失补偿为中心

被引:35
作者
黄宇骁
机构
[1] 日本北海道大学
关键词
日本;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损失补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31.3 []; DD912.3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日本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以《土地收用法》为中心,以《城市规划法》等特别法规定为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征地程序分为事业认定和收用裁决两个阶段。在公共性保障方面,日本首先通过立法列举的形式限定收用适格事业,再以判断过程型司法审查方法确保了征地计划的具体公共性。这其中,"根据规划的公共性确保"理论要求在审查城市规划事业公共性的同时必须对城市规划本身进行审查。在损失补偿方面,原则上应当采取完全补偿,但法律将补偿金计算时间点提前到发布事业认定告示时,排除了开发利益,一定程度上有着适当补偿的含义。《土地收用法》中的补偿概括性条款为今后扩大补偿范围提供了巨大解释空间。我国的财产征收制度在公共利益保障模式、公共利益认定方法、补偿标准和范围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日本的立法、学说和判例可以为我国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积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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