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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排污费和规定排放标准的比较
被引:3
作者
:
侯怀霞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侯怀霞
机构
:
[1]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来源
:
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
2008年
/ 06期
关键词
:
环境立法;
排污费;
排放标准;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
083305 ;
1204 ;
摘要
:
在环境立法中,为遏制污染,有收取排污费和规定污染排放标准两种选择.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其他各国立法与实践的经验,认为收取排污费比直接规定污染排放标准更为有效,建议现阶段缓行排污权交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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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77 / 781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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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M].金瑞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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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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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青岛滨海学院法律教研室山东青岛
王天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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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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