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与侵权损害救济途径多元化

被引:30
作者
张俊岩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2] 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风险社会; 损害赔偿; 侵权法; 责任保险; 社会保障;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1.02.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现代风险社会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传统侵权法律制度在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侵权行为以及灾难性、大规模的人身损害事故时存在局限性。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功能定位、保障范围、加害事由、归责原则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对风险社会的现实状况和生活形态作出了回应,尤其强化了侵权法的救济功能。侵权法的这种制度变化改变了我国责任风险的原有形态;同时,在侵权法律体系内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对受害人的赔偿和救济问题,由此给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在以侵权法、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为主体的多元救济体系中,各项制度之间应注意协调,避免赔偿不足或赔偿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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