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募股权众筹中公开宣传规则的调整路径——兼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被引:42
作者
刘明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
关键词
股权众筹; 私募融资; 公开宣传; JOBS法案;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5.05.008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改变投融资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是众筹融资良性运转的基础条件,而现行私募融资发行规则中的公开宣传禁令,将可能成为制约私募股权众筹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制度瓶颈。美国《JOBS法案》解除了私募融资中的公开宣传禁令,转而选择以投融资主体资格为中心进行风险监管。我国可借鉴此种监管思路,通过设置公开宣传行为的安全港规则,允许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者在履行合格投资者验证义务的前提下,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向潜在投资者进行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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