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诈骗罪

被引:10
作者
花林广
机构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保险诈骗罪; 着手; 共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为了消除在认定保险诈骗着手行为上的两难情形和保持刑法理论的协调 ,刑法 198条第 2款规定的数罪并罚应予删除。在现有刑法规定下 ,应以行为人开始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及其原因作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行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的定性问题 ,应区别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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