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 条
网络劳务是对劳动法的挑战吗
被引:26
作者:
王天玉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
关键词:
劳动法;
调整范围;
属性理论;
提供者;
从属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一、何来"挑战"滴滴平台发生的几起恶性强奸杀人案件引发全社会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关注,其中的关键点是司机与平台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事实上,不仅网约车,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整个行业交易方式都面临这个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网络劳务提供者与平台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应当由平台承担雇主责任。例如上海法院判决的一起e代驾司机肇事案,e代驾司机在驾车过程中交通肇事致第三人损害,应负事故全部责任。1法院认为,e代驾司机与平台
引用
收藏
页码:121 / 124
页数:4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