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占有的连言式定义,支配事实、规范因素互相纠缠、杂糅一处,导致认定占有的模糊地带扩大,似乎占有的认定既要求事实支配,也要求社会观念的承认,最终又是社会观念的规范因素起了决定作用,或者还是社会观念因素决定了事实支配是否存在。占有的连言式定义无法廓清这两个概念要素相互间具有怎样的关联性,具体判断中侧重的要素不同,结论也许就不相同,易致恣意化、主观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占有的选言式定义,事实支配与社会观念的承认是构成占有概念的两个可分级的要素,主体对于财物的事实支配越明显、强烈,社会观念的承认这个要求就越可以减弱,反之亦然。即使这两个要素中只有一个微弱地显现,但另一个要素能够明显、强烈地实现时,就可以认定主体对财物的占有。应当将选言式定义作为占有概念的界定路径,明确事实因素与规范因素的两极,二者无需同时具备,既应反对事实支配的唯一地位,也应反对以社会观念取代事实支配,而应在此消彼长的过程中,根据何者更加清晰可辨、更有说服力来判断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