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价实现方式的重思与重构

被引:12
作者
武腾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减价; 形成权; 请求权; 合同变更;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4.03.018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围绕减价,我国主流解释论认为可由受损害方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来实现,这主要源自德国法的形成权说,忽视了我国实在法体系与德国法体系的重要差异。在我国,一方面,买卖合同领域的损害赔偿奉行无过错原则,减价难觅特殊的制度功能;另一方面,由于并非奠定在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基础上,减价权作为形成权来构造也缺少了关键性条件。因此,形成权说不仅逻辑欠妥,而且易使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在解释论上,应重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形成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作用,宜将买受人主张减价的权利打造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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