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对象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法衔接”

被引:11
作者
李运才
机构
[1] 贵州师范大学廉政文化理论研究中心
关键词
监察对象; 职务犯罪主体; “法法衔接”;
D O I
10.16614/j.gznuj.skb.2019.02.015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103 ;
摘要
监察法与刑法"法法衔接"是确保法治反腐顺利推进的前提之一。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法法衔接"的问题逐步凸显。最典型的问题是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人员"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衔接问题。监察法与刑法在立法理念上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因此,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既应注重监察对象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致性,也要强调二者的差异性。并非所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是监察对象。不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应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对于履行职务犯罪调查职责的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刑法中的"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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