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财产权的水权

被引:11
作者
邢鸿飞
机构
[1] 河海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关键词
水资源; 水权; 财产权;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8.02.010
中图分类号
D922.66 [水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030105 ;
摘要
将水权客体——水资源的功能概括为生活功能、资源功能和环境功能,认为水权的财产权性质在水资源的不同功能区间中得到体现,其中水资源的生活功能对应的是作为宪法财产权的水权,水资源的资源功能对应的是作为民法财产权的水权,水资源的环境功能对应的是作为宪法财产权或共用财产权的水权。在此基础上,提出作为财产权的水权的实现机制及对我国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启示。
引用
收藏
页码:99 / 102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水人权:人权法上的水权 [J].
胡德胜 .
河北法学, 2006, (05) :17-24
[2]   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 [J].
林来梵 .
法商研究, 2003, (01) :54-62
[4]  
元照英美法词典[M]. 法律出版社 , 薛波主编,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