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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反思与批判
被引:50
作者:
申惠文
机构:
[1] 郑州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权;
经营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土地法学;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5.04.012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农地所有权、农地承包权和农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是目前经济学主导农地改革政策的形象表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承包权能和经营权能,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不符合基本的法理。所有权是法律概念,而承包权和经营权不是法律术语,因此农地三权分离存在明显的逻辑悖论。法学家应当充分参与中央改革决策,运用法律思维界定农地的权利结构。农地三权分离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转包、出租、代耕、反租倒包、联营、抵押、入股、股份合作和信托等多种方式实现流转。农地经营权本质是债权,是不动产租赁权的重要类型。基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农村集体、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自治性和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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