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被告取证还是明确证据能力——论《行政诉讼法》中限制被告取证规定的修改

被引:3
作者
林莉红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证据能力; 证明力;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8.05.016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来源于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该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释,对于行政机关树立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本身有不合诉讼法与行政法基本原理之处,应当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应当删除现行法中关于限制被告取证的规定,亦无必要涉及代理人以及其他问题,只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所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即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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