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抵押权之比较与立法建议

被引:2
作者
李兆环
机构
[1] 得声法律事务所
[2] 台湾法学基金会
[3] 财团法人药害基金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最高限额抵押权; 追及效力; 流押契约; 反担保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台湾地区因有物权法定主义之限制,抵押权之标的仅包含不动产、动产与权利,因不动产价值高,台湾地区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权以作担保情形甚多,因此,抵押权制度在台湾地区已发展相当成熟,相较于大陆地区,其具有三大不同特性,即: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可借此降低债权无法满足之风险;承认流押契约之使用,使抵押物价值获得更充分之发挥;未设有反担保制度,而系以成立物上保证人之代位请求权求调和。本文尝试先以立法五大参考原则做开端,希望以立法之角度作为本篇之主轴,再介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抵押权之发展与沿革,并比较两岸抵押权之异同,辅以台湾地区抵押权修法历程为借镜,供作大陆地区立法参考,期能借由本篇之探讨,提供大陆地区物权法之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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