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保证制度的完善

被引:4
作者
徐同远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保证; 民法典; 独立保证; 民商合一; 保证方式;
D O I
10.13766/j.bhsk.1008-2204.2019.0042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保证的规定,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保证在两个草案中的位置需要调整。保证位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二编合同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章,夹杂在借款合同与租赁合同之间,与其功能和定位不符。应将保证从现在的位置调整至合同编第二分编最后。在体例上,保证在草案中分为两节,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保证责任。"一般规定"是提供公因式立法技术的体现。可是,就保证而言,在草案中缺乏被提取公因式的具体对象。因此,草案关于保证体例的设计,应予改变。保证与独立保证应实行统分结合,规定在同一章下。保证与担保物权在草案中有些规则是重复的。为避免由此带来的立法资源浪费,对它们应予压缩或者调整它们的位置。保证有民事保证与商事保证之分。在立法上如何处理这二者,在比较法上,因价值取向不同,而并无一定成规。草案对此应明确其价值取向,再行拟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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