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

被引:3
作者
薛政超
机构
[1] 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
关键词
土地买卖; 均田制; 唐代;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29 [中国农业经济史];
学科分类号
060207 ;
摘要
在唐均田制下,国家一方面通过《田令》允许有限程度的土地买卖,以弥补国家直接配置土地方式之不足,另一方面又纠正和禁止超出有限程度的土地买卖。在七世纪的唐朝,这两方面的职能都执行得比较好,土地买卖基本按照田令规定有序进行。到八世纪上半叶,随着均田逃户的日益增多和财富力量的崛起,土地买卖已突破均田令的限制而向自由买卖的方向发展,唐廷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首先试图以"括户"等措施凭借行政强力全面禁止土地买卖,并也曾取得暂时之效,但很快发现这一做法不可行,转而采取表面上禁止而事实上却放任为之的态度,使均田制下卷入市场的土地数量越来越多。这是唐政府在土地向官民富户等少数人集中的社会现实条件下不得不做出的一种调整,这种调整又反过来促进了土地买卖和豪富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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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60 / 166+179 +179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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