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

被引:352
作者
易继明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作品; 自然人; 版权; 邻接权;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7.05.013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判断,应该以"额头出汗"原则建立起独创性判断的客观标准。虽然人工智能不是"人",但也不是"物"。不能因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不是自然人,就否定其可版权性。将智能作品纳入传统版权分析框架,它实际上是一种人工智能对设计版权的演绎作品。人工智能之"智能",将设计者之设计版权与智能作品上的版权区分开来。而对于智能作品上的权利配置,应该以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约定优先,建立起以所有者为核心的权利构造,以鼓励投资人并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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