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19
作者
吴萍
机构
[1]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同等入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用益物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存在主体虚位、经营权政社合一的弊端,同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效力在物权法上并未获正名,存在权能内容不完整,收益权、处分权受限等问题,这些都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带来了制度性的难题。对此,应尽快制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管理人地位,实现政社分离。同时,应修改《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确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地位。此外,还应及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合理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体系和收益分配机制,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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