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的司法认定——基于86件判决的分析

被引:14
作者
王军 [1 ,2 ,3 ]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 美国杜克大学
[3] 上海交通大学
关键词
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 司法审查; 判例研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富含较大的解释空间。通过研究现有判决事例发现,法院在判断中着重从信息产生主体、信息产生性质、信息产生方式、信息存在方式四个要点进行了审查,继而可以归纳为判断"政府信息"的三大司法要件:行政职权的行使、行政机关的实际持有和信息的实际记载。这一标准为法条中的不确定概念提供了基本解释取向,但还需要经过嗣后同类或者类似案件的检验,才能成为符合现实需要、回应条文内涵的司法认定标准。
引用
收藏
页码:72 / 83
页数:12
相关论文
共 16 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M].曹康泰; 主编.人民出版社.2009,
[2]  
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M].章剑生; 著.法律出版社.2008,
[3]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黄茂荣; 著.法律出版社.2007,
[4]  
法学方法论.[M].(德)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著;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
[5]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如何信息公开 [J].
朱芒 .
中国法学, 2013, (02) :147-163
[8]   政府信息概念理解上的三个问题 [J].
刘波 .
中国行政管理, 2012, (08) :16-16
[9]   政府信息的认定 [J].
张岩 .
中国行政管理, 2012, (08) :11-13
[10]   政府信息概念及其界定 [J].
王敬波 .
中国行政管理, 2012, (08) :8-11